《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於2019年5月28日至6月27日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在徵集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528條,採納118條。根據採納的意見,主要修改如下:
一、在實施生產許可時,對於沒有相對應實施細則的食品品種,允許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生產許可審查方案的規定。
二、特殊食品申請材料方面,對應當提交註冊或備案的文件進行了細化、明確。
三、許可受理時限方面,將原條款中“即時”明確爲具體工作時限。
四、進一步細化了食品生產企業對產品進行自檢或者委託檢驗的具體要求。
五、對低風險食品實行告知承諾制許可作出了相關規定。
六、結合具體條文修改情況,相對應地調整了法律責任中相關條款內容。
七、結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對食品生產許可的註銷、撤銷、吊銷程序規定進行了修訂。
八、針對個別地區行政審批局承擔生產許可工作的情況,對具體工作銜接制度以及對獲證企業的監管分工作出了規定。
徵求意見中,有企業、監管部門和熱心羣衆分別對《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中的部分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其中一些意見未予採納。主要原因是各方思考問題的出發點不同,以及對部分條款沒有結合上下文語義進行理解。對此,我們將結合近幾年監管工作實踐,編寫條文釋義進行解讀,尤其是結合未採納的意見和建議對相關條款詳細解讀。
按照總局關於《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要求,食品生產司會同特殊食品司對《辦法(徵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並將按程序提交總局法規司進行審查,後續將依據相關規定完成後發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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